關于高水基商標侵案的一審代理詞
尊敬的審判長、審判員:
南京佳盛機電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訴泰興市金泰密封材料有限公司、商標侵權一案,已由本院受理。經過庭前調查,分析案情,查看證據,現(xiàn)作出如下代理意見,以供法庭參考:
一、被告侵權行為事實確鑿
被告生產的密封產品盤根是苧麻盤根,其在國家商標局注冊了錦泰+圖形的商標,簡稱錦泰牌,而被告明知自己的注冊商標,并無知名度,因此被告在網站上宣稱錦泰牌苧麻盤根或錦泰盤根,而在其網站上以高水基宣傳自己的苧麻盤根,在百度上做推廣,將自己生產的錦泰牌苧麻盤根宣傳為高水基盤根,其主觀意圖明顯,雖在庭審上稱他自認為高水基是通用名稱,但這僅僅是被告的一種無理抗辯。
我國現(xiàn)行《商標法》在對商標侵權行為的界定上,實行"無過錯原則"。即商標侵權行為無論是有意的,還是無意的,只要發(fā)生侵權事實和證據,就得承擔法律責任。
高水基+圖形商標是佳盛公司合法注冊的商標,經過了佳盛公司多年的辛苦經營,高水基品牌的盤根已經在市場上引得了廣泛的美譽度,并多次被評為南京市著名商標、江蘇省著名商標。原告在2009年12月31日請涉案當地專業(yè)的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“高水基”品牌商標的市場評估值無形資產為2千多萬元,其市場價值巨大。被告在自己生產或經銷的同類產品宣稱高水基產品,足以造成混淆。
二、高水基品牌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稱
高水基+圖形是原告注冊商標,對外宣傳簡稱高水基牌,并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稱。苧麻系列密封產品是原告的早年有一項專有技術,獨家生產出來的,為了保護其產品,原告通過注冊商標的形式來保護,命名為高水基牌類的密封產品,其實高水基命名跟盤根本身的材質、型號等并無任何關聯(lián),只是一個商標名稱,也就是突出其顯著性,被告以高水基是商品的通用名稱來抗辯,是企圖推脫自己侵權責任。要判斷某種注冊商標是不是通用名稱,一般還有幾個標準,在此闡述一下,請法庭參考:
1、所謂通用名稱,指的是某一行業(yè)通用的或公眾約定俗成的產品名稱、圖形、型號。其中,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可以是學名,如自行車,也可以是行業(yè)或者公眾約定俗成的稱謂或簡稱,如單車。通用名稱一般是某類商品的代稱,提到此名稱,人們一般就會想到該類商品,是長期以來約定俗成的稱呼,比如咖啡、可樂、筆記本、臺式電腦。
2、該種商標在被注冊之前有沒有被長期使用,在行業(yè)內有沒有形成共識,也就是在先權問題。即此種商標是不是在沒有注冊之前已經在行業(yè)類廣泛使用,在行業(yè)內是約定俗成的。高水基商標是正式注冊的商標,并不是通用名稱,在原告注冊并使用之前并沒有高水基盤根一說。如果高水基是盤根的通用名稱,首先,一開始就不可能被核準注冊,其次,即使申請注冊了,因為商標在被核準注冊之前有一個異議期,在公告期間也會被同行業(yè)的企業(yè)提出異議,但高水基商標在注冊之初完全不被市場所知,只是經過這么多年的辛苦經營,取得了一定的成績,在同行業(yè)內有很高的知名度,并連讀被評為南京市著名商標,江蘇省著名商標。
3、相關行業(yè)標準,國家標準是如何認定的。密封行業(yè)協(xié)會從來沒有把高水基盤根確定為盤根的一種,在動密封盤根的種類里包括石墨盤根、石棉盤根、棉紗盤根、苧麻盤根、碳纖維盤根、芳綸盤根四氟盤根 。高水基盤根屬于苧麻盤根,高水基是商標,具有顯著性。此外,沿用品牌名的還有戈爾盤根。如果,被告堅持認為高水基盤根是通用名稱,必須先得先取得相關行業(yè)協(xié)會的承認、還要有一定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,現(xiàn)在被告只是想當然的認為高水基是通用名稱,卻沒有任何相關證據來證明。
4、原告已經在為維護自己的商標權利進行了各種維權活動。最早的是工商部門進行查處,后來在2010年開始,我們開始通過訴訟途徑進行維權,目前已經成功調解三個案件,三個侵權單位都表示以后不再使用高水基名稱,并支付了我們維權的費用。而且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各年度持續(xù)省市著名商標證書都可以證明,原告一直是很重視對自己的商標權利進行維護與利用宣傳的。
5、原告在庭審曾向合議庭提交過一份在百度搜索中,搜索到關于一個盤根的分類,有各種分類,其中按品牌分類的主要代表性的是:戈爾盤根、高水基盤根,戈爾盤根是美國一家企業(yè)的品牌。
綜上所述,被告侵犯原告的商標權的行為、目的顯而易見,現(xiàn)在被告沒有任何合法理由為自己辯解,卻以高水基是盤根的通用名稱來抗辯,但又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,其主張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,再說按照這樣的邏輯,如果一種知名商品因為擁有廣泛的知名度,被許多企業(yè)侵犯其商標權,卻可以輕松的以該知名商品是通用名稱就可以逃脫自己的侵權責任,那以后大量的著名商品的商標權怎么能夠得到保護?這樣以后企業(yè)會因為自己的商品因為擁有廣泛的知名度被侵權,權利卻得不到保護,那國家設立知識產權法律的目的又何在呢? 退一步說,如果有一個企業(yè)長期使用的某個商品和服務的專用名稱,盡管屬于我國《商標法》第十一條規(guī)定的不能用作商標的標志范圍,但是經過長期使用,產生所謂的第二含義,或者說通過使用產生了顯著性,符合了商標注冊的條件,就可能被核準注冊,如小肥羊等。何況,到目前為止,被告無任何證據證明高水基是盤根的通用名稱,但原告的證據卻確實充分,相信法庭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汪小青律師 陳美華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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